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345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伯廉
楊超傑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3333號),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03年10月2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劉致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琬儒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