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訴字第15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上訴字第1545號上訴人即被告 曾文爕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5號,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調偵字第1248號;106年度偵字第00000、21076、21077、21648、22384、23069、23159、23950、25635、26324、26559、27352、27475、28111、28370、28935、29410、29676、31165號;107年度偵字第114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 曾文燮 基於為自己所有之不法意圖,分別於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時、地,為各該竊盜行為,而竊得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
二、曾文燮另於附表編號七所示之時地,另對 徐稚 唯為附表編號七所示之過失傷害行為。
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不待被告曾文燮陳述逕行判決部分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予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71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之審理傳票業經合法送達(本院卷第208頁),被告於本院審理期日經合法傳喚並未具狀請假,亦未敘明未到庭之理由,無未到庭之正當理由,是本件自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二、審判範圍本件被告於原審另因犯相姦罪、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分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4月、3月。被告原就該等部分亦提起上訴,惟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已具狀撤回該等部分,此有撤回上訴聲請書1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02頁)。而檢察官原即未就本件提起上訴,是該等部分自已確定而非本院審判範圍。
貳、得心證之理由
一、被告於原審審理程序中,固經合法傳喚而未到庭。然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對於上揭犯罪事實欄所述犯罪事實,除爭執數量應該沒有那麼多外,均坦承犯罪(本院卷第175-180頁)。並有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補強證據在卷,足認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二、至於被告雖稱所竊得之數量應該沒有那麼多,然當本院與其確認究竟是哪幾筆沒有偷到那麼多,其即改稱希望被害人能出示遺失東西的證明(本院卷第180頁),顯見被告僅係空言否認並未竊盜如此多之物品,並無提出任何依據。而本院之所以認定被告有竊得附表各編號中之物,主要係依據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證據。從而,本件當足認定被告確有竊得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被告此點所稱,並不足採。
三、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參、論罪科刑及上訴駁回之理由
一、論罪部分:㈠法律之解釋及適用:
依實務見解:
⒈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中所指兇器,只
要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者,均屬之。
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所謂「門扇」,專指門戶,即分
隔住宅或建築物內外之出入口大門而言;而該款之「其他安全設備」則指門扇、牆垣以外,依社會通常觀念足認為防盜之一切設備而言,如窗戶、房間門或落地門、窗均屬之。又該款所謂「毀越」,稱「毀」係指毀損,稱「越」係指超越、踰越而言。
㈡論罪:
⒈從而,核被告所為,係犯附表所示各編號之罪。就其中有實
行之竊盜犯行而不遂部分,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⒉被告所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行為互殊,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
二、科刑及上訴駁回部分㈠本件原審就事實部分,於審酌一切情事後,認定被告犯罪。
科刑時,原審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營生,恣意為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加重竊盜犯行,不但造成如附表所示之諸多被害人受有為數不少之財產損害,且重大危害此等被害人之居家安全,犯罪所生危害甚重等一切情事後,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就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及為相關沒收之諭知等。經核原審認事用法均屬正確,量刑亦屬妥適,應予維持。
㈡至原審就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雖亦有定執行刑。然因被告
於本院中如前所述撤回部分得易科罰金之刑之上訴,故該部分原審所定之執行刑,已失其效力。檢察官應於判決確定後,另就該等部分,聲請定應執行之刑,附此敘明。
㈢被告上訴主張量刑過重,並表示願意與被害人和解。然被告
所為造成危害甚大,已如前述,是原審量刑並無不當之處。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已自承現無能力與被害人和解(本院卷第180-181頁);本院於審理期日中,通知被害人到院,被告卻又無正當理由未到庭,顯見被告並無和解之意。從而,被告上訴並無理由,其上訴應予駁回。
㈣至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期日中,雖稱請考慮是否對被告諭知強
制工作(本院卷第360頁)。然此部分除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外(檢察官本件未提起上訴);原審亦已說明不為強制工作諭知之理由(原判決第7-8頁)。從而,本院認尚無對被告諭知強制工作之必要,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邱文中提起公訴;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滕治平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林婷立
法官顧正德法官吳冠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格瑤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被害人及│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宣告刑││號│卷證出處││││├─┼────┼──────────────┼──────────┼────────┤│一│ 簡翠燕 │分別於106年5月31日下午2時│1.被告之自白。│上訴駁回。││││許、同年6月1日清晨5時30分│2.簡翠燕於警詢及偵查│(原判決為:│││106年度│許,至桃園市大園區埔心里18鄰│中之證述。│曾文燮犯逾 越安 全│││偵字第│海豐坡26之5號之簡翠燕住處,│3.勘察採證同意書、勘│設備侵入住宅竊盜│││21075號│攀爬、踰越窗戶侵入後,竊得新│查紀錄表、照片。│罪,共貳罪,均處││││臺幣(下同)2000元及簡翠燕所│4.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有期徒刑玖月。)││││聘僱外勞皮包1只(內有金戒指│5.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金耳環1對、手錶2只)等價│察局(下稱刑事局)│││││值合計約1萬2,000元之財物。│鑑定書。││││││││││││││├─┼────┼──────────────┼──────────┼────────┤│二│ 徐文修 │106年6月2日晚間7時許,至│1.被告之自白。│上訴駁回。││││桃園市○○區○○路○○○巷○○號│2.徐文修、 溫碧珠 於警│(原判決為:│││106年度│之徐文修住處,攀爬2樓窗戶侵│詢及偵查中之陳述(│曾文燮犯逾越安全│││偵字第│入後,竊得LV包、 黛安娜 粉紅包│含犯罪嫌疑人指認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21076號│各1只、鑽戒2只、翡翠戒指1│)。│罪,處有期徒刑壹││││只及6000元與徐文修配偶溫碧珠│3.現場照片及監視器畫│年。)││││之身分證件等價值合計約43萬元│面翻拍照片。│││││之財物。│││├─┼────┼──────────────┼──────────┼────────┤│三│ 郭旭斌 │於106年6月3日下午2時40分│1.被告之自白。│上訴駁回。││││許,前往桃園市大園區埔心里18│2. 郭旭彬 於警詢及偵查│(原判決為:│││106年度│鄰海豐坡23之9號3樓之郭旭彬│中之陳述(就金飾部│曾文燮犯逾越安全│││偵字第│住處附近,攀爬上樓經由未上鎖│分,以郭旭彬一致之│設備侵入住宅竊盜│││21077號│窗戶侵入該處後,竊得現金3萬│指訴為準)。│罪,處有期徒刑拾││││元及金飾3條等價值合計約8萬│3.現場照片、照片、監│月。)││││4,000元之財物。│視器畫面翻拍照片。││││││4.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四│ 陳昌義 │於106年6月9日凌晨2時50分│1.被告之自白。│上訴駁回。││││許,至桃園市○○區○○路1段│2.陳昌義於偵查中之陳│(原判決為:│││106年度│169巷7號之陳昌義住處,開啟│述。│曾文燮犯侵入住宅│││偵字第│該處之未上鎖後門侵入,竊得5│3.現場照片、監視器翻│竊盜罪,處有期徒│││21648號│萬5,000元及日幣2萬5,000元│拍照片。│刑玖月。)││││(後者換算約新臺幣6,500元)││││││,故合約6萬1,500元。│││├─┼────┼──────────────┼──────────┼────────┤│五│ 黃玉麟 │於106年6月19日至21日某日傍│1.被告之自白。│上訴駁回。│││ 婁麗華 │晚,至桃園市○○區○○路299│2.黃玉麟、婁麗華於警│(原判決為:││││巷290之5號之黃玉麟、婁麗華│詢及偵查中之陳述。│曾文燮犯攜帶兇器│││106年度│夫妻住處,以該處附近所取得足│3.勘察採證同意書、現│毀越門扇侵入住宅│││偵字第│以致人生命、身體危險可供作為│場勘察記錄表、採驗│竊盜罪,處有期徒│││22384號│兇器使用之鐵棍,破壞該處後門│紀錄表、現場照片、│刑壹年壹月。)││││而侵入後,竊得黃玉麟、婁麗華│刑事局鑑定書。│││││所有價值14萬元之XO洋酒等20瓶││││││、百元鈔14萬元、200元鈔16萬││││││元等價值合約44萬元之財物。│││├─┼────┼──────────────┼──────────┼────────┤│六│鄭 碧雲 │於106年6月25日下午3時許,│1.被告之自白。│上訴駁回。│││ 謝孟婷 │破毀3樓窗戶侵入桃園市中壢區│2. 鄭碧雲 、謝孟婷於警│(原判決為:││││民族路3段86巷211之9號之鄭│詢之陳述。│曾文燮犯毀越安全│││106年度│碧雲、謝孟婷住處,竊得LV包1│3.現場勘察報告、刑事│設備侵入住宅竊盜│││偵字第│個、GUCCI包1個、COACH側背│局鑑定書。│罪,處有期徒刑拾│││23069號│包1個、羊脂玉白金項鍊、珍珠││壹月。)││││項鍊、紫水晶項鍊各1串、10元││││││硬幣1筒、機械錶2只、ARMANI││││││石英錶、CK石英錶各1只、木雕││││││豬1對、施華洛世奇項鍊、紅寶││││││石項鍊、星辰手錶各1串、紅包││││││袋數個等價值合約30萬2,000元││││││之財物。│││├─┼────┼──────────────┼──────────┼────────┤│七│ 黃金芳 │於106年6月26日凌晨3時許,│1.被告之自白。│上訴駁回。│││ 徐稚唯 │持其所有得為兇器使用之鉗子及│2.徐稚唯於警詢、偵查│(原判決為:││││雕刻刀各1把,並徒手開啟黃金│中之陳述(含犯罪嫌│1.曾文燮犯過失傷│││106年度│芳、徐稚唯位於桃園市平鎮區復│疑人指認表)及106│害罪,處有期徒刑│││偵字第│興街21巷40號之後門而侵入。於│年10月18日偵查中之│貳月,如易科罰金│││23159號│正物色財物之際,為徐稚唯等人│傷害告訴。│,以新臺幣壹仟元││││發現欲逃離,其應注意任意衝撞│3.徐稚唯之壢新醫院診│折算壹日。││││可能導致他人受傷,而依當時客│斷證明書、扣押筆錄│2.曾文燮犯攜帶兇││││觀情狀並無不能注意情事,竟仍│、扣押物品目錄表、│器踰越門扇侵入住││││貿然趁黑衝撞。致徐稚唯倒地並│現場照片。│宅竊盜罪,未遂,││││受有左掌、左膝、右膝及右小腿│4.現場勘察報告、刑事│處有期徒刑伍月,││││多處挫傷等傷害,其隨即逃逸離│局鑑定書。│如易科罰金,以新││││去,而未行竊得逞,嗣並扣得上││臺幣壹仟元折算壹││││開雕刻刀、鉗子各1把等物。││日。)│││││││├─┼────┼──────────────┼──────────┼────────┤│八│ 詹智 凱│1.於106年8月22日下午5時許│1.被告之自白。│上訴駁回。│││ 李盛淵 │,攀爬窗戶侵入桃園市平鎮區│2. 詹智凱 、李盛淵、賴│(原判決為:│││賴 秋蘭 │陸光路14巷209弄25號之詹智│秋蘭、 謝明峻 於警詢│1.曾文燮犯踰越安│││謝明峻│凱住處,竊得價值8萬元之金│之陳述。│全設備侵入住宅││││飾、現金2萬元、外幣換算約│3.現場照片、監視器畫│竊盜罪,處有期│││106年度│5,000元、LONGCHAMP長夾1│面翻拍照片。│徒刑玖月。│││偵字第│個等財物(該長夾嗣於遭查獲│4.同意搜索證明書、搜│2.曾文燮犯踰越安│││23950號│後發還被害人),除該長夾外│索扣押筆錄錄、扣押│全設備侵入住宅││││,合約價值10萬5,000元。│物品目錄表、贓物認│竊盜罪,處有期││││2.於同年月24日下午3時許,攀│領保管單。│徒刑拾月。││││爬窗戶侵入桃園市平鎮區庫房││3.曾文燮犯毀越安││││南路276號之李盛淵住處,竊││全設備侵入住宅││││得洋酒6瓶、價值12萬元之現││竊盜罪,處有期││││鈔、臺灣銀行紀念幣等價值合││徒刑壹年。││││約20萬元之財物。││4.曾文燮犯毀越安││││3.於同年月31日晚間6時許,先││全設備侵入住宅││││折彎破壞牆垣上之鐵條,翻越││竊盜罪,處有期││││牆垣後,再攀爬窗戶侵入桃園││徒刑拾月。)││││市○鎮區○○路○○○巷○號之││││││ 賴秋蘭 住處,竊得現金16萬元││││││、鑽戒1個、戒指5個、玉項││││││鍊2條、名牌包10個等價值合││││││約40萬元之財物(折彎破壞牆││││││垣上鐵條部分,應依卷內照片││││││等事證補充如上)。││││││4.於同年9月5日凌晨0時30分││││││許,攀爬窗戶侵入桃園市平鎮││││││區長安23號之謝明峻住處行竊││││││,竊得價值20萬元之聚寶盆1││││││個、價值2萬元之手錶1只(││││││該聚寶盆於查扣後已發還被害││││││人)。│││├─┼────┼──────────────┼──────────┼────────┤│九│ 吳佳哲 │於106年8月9日凌晨2時30分│1.被告之自白。│上訴駁回。││││許,攀爬窗戶侵入桃園市中壢區│2.吳佳哲於警詢之陳述│(原判決為:│││106年度│五興路270巷45號之吳佳哲住處│。│曾文燮犯踰越安全│││偵字第│,竊得洋酒6瓶、 普洱茶 餅9片│3.照片、刑案現場勘察│設備侵入住宅竊盜│││26324號│、外套1件、瓷器1件等價值合│報告、刑事局鑑定書│罪,處有期徒刑玖││││約9萬4,000元之財物。│。│月。)│├─┼────┼──────────────┼──────────┼────────┤│十│ 黎肇金 │1.於106年8月25日下午3時許│1.被告之自白(就竊取│上訴駁回。│││ 姜岳棋 │,至桃園市○○區○○路171│紀念牌、監視器主機│(原判決為:│││ 溫金藏 │巷20號之黎肇金住處,攀爬窗│部分,見左列卷第10│1.曾文燮犯踰越安│││黃 祥泉 │戶侵入後,竊取LV包2只、手│5頁至同頁背面)。│全設備侵入住宅││││錶1只、黃金紀念牌1個及保│2.黎肇金、姜岳棋、黃│竊盜罪,處有期│││106年度│險箱鑰匙1把等價值合約7萬│祥泉於警詢之陳述。│徒刑玖月。│││偵字第│8千元之財物。│3.且左列1部分有勘察│2.曾文燮犯踰越安│││26559號│2.於106年8月29日凌晨3時許│採證同意書、照片、│全設備侵入住宅││││,至桃園市○○區○○○路6│勘察紀錄表、刑事局│竊盜罪,處有期││││段976巷60號之姜岳棋住處,│鑑定書;左列2部分│徒刑玖月。││││攀爬圍牆、窗戶侵入後,竊得│有勘察採證同意書、│3.曾文燮犯侵入住││││洋酒10瓶、監視器主機1臺、│勘察紀錄表、現場及│宅竊盜罪,未遂││││現金4千元等價值合約1萬6│監視器翻拍照片、刑│,處有期徒刑肆││││千元之財物。│事局鑑定書;左列3│月,如易科罰金││││3.於106年8月29日上午8時許│部分有勘察紀錄表、│,以新臺幣壹仟││││,至桃園市○○區○○路2段│現場照片;左列4部│元折算壹日。││││260號之溫金藏住處,由未上│分有勘察採證同意書│4.曾文燮犯踰越安││││鎖後門著手侵入以行竊,但不│、現場勘察紀錄表、│全設備侵入住宅││││遂。│現場及監視器翻拍照│竊盜罪,處有期││││4.於106年9月1日下午3時許│片、車輛詳細資料報│徒刑拾壹月。)││││,至桃園市○○區○○路1段│表等在卷可稽。│││││40巷20號之 黃祥泉 住處,攀爬││││││窗戶侵入後,竊得黃金手錶1││││││只、黃金戒指1只、黃金手鐲││││││1只、現金7萬2千元等價值││││││合約10萬2千元。││││││上開洋酒每瓶估算為1千元;監││││││視器主機1台估算為2千元;黃││││││金手錶、戒指、手鐲每個各估算││││││為1萬元。│││├─┼────┼──────────────┼──────────┼────────┤│十│ 黃惠容 │於106年8月26日下午4、5時│1.被告之自白。│上訴駁回。││一││許,侵入桃園市○○區○○路3│2.黃惠容於警詢之陳述│(原判決為:│││106年度│段86巷11之7號之黃惠容住處,│。│曾文燮犯踰越安全│││偵字第│攀爬窗戶侵入,竊得撲滿1個及│3.勘察採證同意書、現│設備侵入住宅竊盜│││27352號│桌面上等合約2百元之零錢。│場勘察報告、照片、│罪,處有期徒刑捌│││、106年││刑事局鑑定書。│月。)│││度他字第││││││6973號││││├─┼────┼──────────────┼──────────┼────────┤│十│錢 錦慧 │於106年6月2日凌晨3時許,│1.被告之自白。│上訴駁回。││二││至桃園市○○區○○路○○號之錢│2. 錢錦慧 、 張氏泉 於警│(原判決為:│││106年度│錦慧住處附近,攀爬樓梯到該處│詢之陳述。│曾文燮犯侵入住宅│││偵字第│2樓後陽台,打開後門而侵入,│3.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竊盜罪,處有期徒│││27475號│竊得信用卡5張、渣打銀行存簿│現場照片。│刑拾月。)│││、106年│1本、印章1顆、鑽石戒指1只│││││度他字第│、鑽石項鍊1條、皮夾1個〈內│││││6975號│含身分證、健保卡、駕照、5,00││││││0元現金〉及抽屜內約11萬5,00││││││0元之現金等價值合約16萬元之││││││財物。││││││上開鑽石戒指、項鍊1個各以2││││││萬元估算其價值。│││├─┼────┼──────────────┼──────────┼────────┤│十│ 徐榕 鉦│1.於106年6月15日晚間8時50│1.被告之自白。│上訴駁回。││三│張 明德 │分許,攀爬窗戶侵入桃園市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區○○○路○段○○號之徐榕│明德、 張怡雯 、 陳金 │1.曾文燮犯踰越安││││鉦住處,竊得7萬5千元、手│前於警詢之陳述。│全設備侵入住宅││││錶4支(含價值15萬元Rolex│3.勘察採證同意書、現│竊盜罪,處有期│││106年度│錶1只、3萬4千元Oris錶1│場勘察報告、現場照│徒刑拾壹月。│││偵字第│只、6千元CalvinKlein錶1│片、刑事局鑑定書。│2.曾文燮犯攜帶兇│││28111號│只、7千元DanielWillington││器踰越安全設備│││、106年│錶1只)、3千元耳環1副、││侵入住宅竊盜罪│││度他字第│3千元Mizzue牌黑色包包1個││,處有期徒刑壹│││6972號;│、3萬元鑽石戒指1只等價值││年。│││106年度│合約30萬8千元之財物。││3.曾文燮犯踰越安│││偵字第│2.於106年7月15日晚間7時55││全設備侵入住宅│││29676號│分許,以寬約10公分,長約1││竊盜罪,處有期│││、106年│公尺足為兇器使用之木棍戳破││徒刑拾壹月。)│││度他字第│鐵門入侵未果,再攀爬窗戶侵│││││7474號│入桃園市○○區○○路○○○巷││││││72號之 張明德 住處,竊得10萬││││││6千元。││││││3.於106年7月25日上午7時30││││││分前某時,攀爬窗戶侵入桃園││││││市○○區○○路2段46巷176││││││之1號之陳金前住處,竊得價││││││值合約30萬元之珊瑚飾品、玉││││││石、手珠、手鍊、田黃雕件等││││││財物。│││├─┼────┼──────────────┼──────────┼────────┤│十│ 陳可龍 │於106年8月20日凌晨3時許,│1.被告之自白。│上訴駁回。││四││攀爬氣窗侵入桃園市平鎮區清泉│2.陳可龍於警詢之陳述│(原判決為:│││106年度│街133號之陳可龍住處,竊得價│。│曾文燮犯踰越安全│││偵字第│值1萬元LV書包1個及合計價值│3.勘察採證同意書、現│設備侵入住宅竊盜│││28370號│約25萬元之象牙巧雕、玉質雕刻│場勘察報告、現場照│罪,處有期徒刑拾│││、106年│、龍頭瑪瑙印石、瑪瑙印石、田│片、刑事局鑑定書。│壹月。)│││度他字第│黃印石、古董玉帶環頭各1只、│││││6976號│紀念刀5把等財物。│││├─┼────┼──────────────┼──────────┼────────┤│十│沈 麗惠 │於106年6月28日上午9時許,│1.被告之自白。│上訴駁回。││五│ 林范蘭英 │以徒手破壞鐵門紗窗後踰越入內│2. 沈麗惠 於警詢之陳述│(原判決為:││││開啟門鎖之方式,侵入新竹縣新│。│曾文燮犯毀越門扇│││106年○○○鎮○○路○段○○○巷○○號之沈│3.勘察採證同意書、勘│侵入住宅竊盜罪,│││偵字第│麗惠婆婆林范蘭英住處,竊得1│察報告、現場照片、│處有期徒刑拾月。│││28935號│萬1400元及2只手環與戒指等價│刑事局鑑定書。│)│││、106年│值合約2萬400元之財物。│││││度他字第││││││8193號││││├─┼────┼──────────────┼──────────┼────────┤│十│ 王萬得 │於106年7月31日凌晨3、4時│1.被告之自白。│上訴駁回。││六││許,以徒手折彎空心鐵窗、敲破│2.王萬得於警詢之陳述│(原判決為:│││106年度│窗戶玻璃之方式攀爬侵入桃園市│。│曾文燮犯毀越門扇│││偵字○○○鎮區○○路○○號之王萬得住處│3.勘察採證同意書、現│侵入住宅竊盜罪,│││29410號│,竊得金飾3條、項鍊耳環2對│場勘察報告、現場照│處有期徒刑拾月。│││、106年│、退伍軍用紀念刀4把等價值合│片、刑事局鑑定書。│)│││度他字第│共5萬餘元之財物。│││││7472號││││├─┼────┼──────────────┼──────────┼────────┤│十│ 黃棟祥 │於106年7月22日凌晨5時許,│1.被告之自白。│上訴駁回。││七││攀爬2樓窗戶侵入新北市金山區│2.黃棟祥於警詢之陳述│(原判決為:│││106年度│海興路27之2號之黃棟祥住處,│。│曾文燮犯踰越安全│││偵字第│竊得手錶8只、皮包及皮夾12個│3.勘察採證同意書、現│設備侵入住宅竊盜│││31165號│、黃金首飾、珍珠項鍊、玉質手│場勘察報告、現場照│罪,處有期徒刑壹│││、106年│鐲、玉珮墜子、XO洋酒4瓶等價│片、刑事局鑑定書。│年。)│││度他字第│值合約42萬元之財物。│││││6971號││││├─┴────┼──────────────┴──────────┼────────┤│被告所竊上開│396萬9,100元│││財物之價值總││││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