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繼字第7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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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繼字第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繼字第782號聲明人 林進柱
林玉華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陳報被繼承人 林進利 有無子女,若有,併提出其等最新戶籍謄本。
二、陳報被繼承人之外祖父母 吳振彩吳陳求 是否生存,並提出其等最新戶籍謄本;已歿者,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三、聲明人以書面通知同順位或次順位未拋棄繼承人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或具名已知悉其等拋棄繼承之聲明書),如不能通知者,應釋明事由並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9年8月4日
家事庭法官趙家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4日
書記官簡慧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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