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乙○○
巷72
右原告與被告甲○○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32200,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台幣3640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
第一項前段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二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浤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