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重附民上字第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3年度重附民上字第9號上訴人 陳文賢 訴訟代理人 陳俊斌 律師被上訴人 黃碧嫩 上列當事人間因誣告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2年度重附民字第2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甲、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
(一)原判決撤銷。
(二)被上訴人應賠償上訴人新臺幣(下同)壹仟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之判決。
二、陳述略以:
(一)被上訴人黃碧嫩於民國101年得知元大銀行10餘年前原始貸款資料已滅失,即意圖恐嚇勒索上訴人1千萬元,其明知上訴人並無任何借貸賠償問題,亦無任何偽造文書等犯行,竟誣告伊偽造文書等罪行,企圖使法院成為被上訴人勒索之打手。幸而法院查明還伊清白。
(二)因被上訴人誣告之犯行,致上訴人經營之浩源快鋒機械有限公司商譽、及其個人名譽受損。公司營業額原有1、2千萬元,因誣告事件,股東、業界流言蜚語,不敢與伊做生意,造成公司營業額趨近於零;且伊因誣告案件被停權,自101年10月起無薪可領。上訴人近1年多來,面對出庭壓力等,無法入睡,導致耳鳴、心悸、害怕、恐懼。
三、證據:
(一)浩源快鋒機械有限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請書影本1件。
(二)浩源快鋒機械有限公司營業人銷售與稅額申報書影本5件。
(三)其餘引用刑事案件證據。
乙、被上訴人方面: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誣告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則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陳坤地法官高玉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智賢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