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28號聲請人 黃莛秝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本院網站。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網站之日起6個月內,自行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司法事務官易新福~t40;┌─────────────────────────────────────────────┐│支票附表:110年度司催字第2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民國)│(新臺幣)│││├──┼───────┼───────┼───────┼───────┼─────┼────┤│001│ 邱秋雄 │花蓮縣花蓮市農│110年1月5日│107,009元│FA0000000│0000000││││會│││││└──┴───────┴───────┴───────┴───────┴─────┴────┘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聲請人應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本院網站。
二、向本院聲請公告於網站後,請自行上網查詢並核對裁定及附表、公告內容有無錯誤,以免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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