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75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753號

聲請人 林子揚 (即 韓台芳 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4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做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75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9-ND-0019758-2

1

1000

002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9-ND-0019759-4

1

1000

003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9-NX-0000234-6

1

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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