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補字第754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瑞杰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文彬 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94,716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
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600元。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