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872號原告有限責任桃園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蔡仁雄 被告 陳萬塗
黃正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6萬4,4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7,233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萬6,7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5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書記官劉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