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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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06號聲請人拉丁美洲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廷章 送達代收人 廖美蓉 相對人大千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茂州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大千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間改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參照)。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書記官董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