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抗字第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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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簡抗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簡抗字第31號抗告人 鄭炳坤 即宏辰工程行相對人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100年北簡字第1163號給付貨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七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書記官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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