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竹小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竹小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竹小字第56號上訴人即被告蔚寰資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德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興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台幣壹拾萬元以下,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
書記官黃詩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