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聲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家聲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聲字第445號聲請人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陳益民 代理人 林韋辰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93年度繼字第845號卷內文書。
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書記官黃世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