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9號原告 周賢文 被告 許民憲 律師即 周植煌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民憲律師即周植煌之遺產管理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貳拾柒萬參仟柒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參仟肆佰柒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書記官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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