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家親聲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親聲字第77號聲請人 梁淽棠 設籍嘉義縣○○鄉○○村○○○0號之4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法院為統合處理事件認有必要,或當事人已就本案為陳述者,得裁定自行處理。家事事件法第5條、第25條、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關於變更子女姓氏事件,為親子非訟事件,專屬子女住所地或居所院管轄。同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文。
二、聲請人以其與第三人甲○○為夫妻關係,育有未成年子女丙○○、乙○○。甲○○於民國110年11月22日死亡,此後子女2人均係由聲請人單獨扶養,為未成年子女利益計,聲請宣告准予將未成年子女丙○○、乙○○之姓氏變更為母姓「梁」等語,有家事聲請狀1份在卷可參。本件聲請核屬上揭法規所定關於變更子女姓氏之親子非訟事件。依據聲請人聲請狀所載,其與未成年子女乙○○雖設籍在「嘉義縣○○鄉○○村○○○0號之4」,但實際居住「苗栗縣○○鎮○○里○○路00號3樓」,未成年子女丙○○則設籍在「苗栗縣○○鎮○○里○○巷00號」,又經本院電詢聲請人有關未成年子女之現住地址,聲請人答稱未成年子女現均與其同住在上開苗栗縣中正路之地址,有電話紀錄在卷可參。準此,聲請人聲請宣告變更子女姓氏,專屬於未成年子女住所地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書記官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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