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簡上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397號上訴人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力雄 訴訟代理人 蔡佩娟 被上訴人 童啓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瑞東
法官宋家瑋
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書記官蘇莞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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