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8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835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務人 蕭莉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陸萬玖仟貳佰肆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
本金序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87908元自民國111年06月09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3.99%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本金序號請求金額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2新臺幣187131元自民國111年06月09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附件:
一、債務人蕭莉莉於民國94年10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0元,約定自民國94年10月19日起至民國101年10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6月08日止累計463,309元正未給付,其中287,908元為本金;160,069元為利息;15,332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蕭莉莉於民國95年05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230,000元,約定分024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6月08日止累計705,940元正未給付,(其中187,131元為本金,518,809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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