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附民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170號原告甲○○被告乙○○
丙○○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1777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被告被訴偽造文書等罪,刑事訴訟部分,經原審法院判決有罪,檢察官及被告乙○○提起上訴,經本院以其等之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院僅應就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蘇隆惠
法官許永煌法官曾家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任正人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