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24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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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2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43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台北監獄執行)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執聲付字第七四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殺人案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上重更㈡字第十七號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褫奪公權十年確定。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九十八年七月三十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九十八年七月三十日法矯司字第○九八○九○六五七五號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九十八年七月三十日法矯字第○九八○○二九六一六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趙文卿法官林婷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增華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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