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2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2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38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業務過失致死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付字第7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業務過失致死罪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上更㈠字第4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減為1年3月,又經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349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受刑人於97年10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7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8年7月27日法矯司字第0980906537號函及所附臺灣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林恆吉法官宋明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駱麗君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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