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4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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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41號聲請人昶億起重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麗珠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6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書記官陳淑芳┌─────────────────────────────────────┐│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4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葉文藝 │玉山商業銀│101年8月6日│13,650元│BA0000000│││││行三重分行│││││├───┼─────┼─────┼──────┼─────┼─────┼──┤│002│葉文藝│玉山商業銀│101年9月6日│13,650元│BA0000000│││││行三重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