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3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段康毅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緩字第75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字第13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段康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以110年度毒偵字第3821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1年3月28日確定,並於113年3月27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塊1袋(餘重0.6068公克)及注射針筒1支,均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及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聲請人以110年度毒偵字第
3821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1年3月28日確定,並於113年3月27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上職議字第3025號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已可認定。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檢出含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11月1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可憑(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3821號卷第135、139、151頁),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自屬違禁物,除鑑驗耗損部分外,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包裝袋1只、注射針筒1支,因與其內殘留之甲基安非他命於客觀上無從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與殘留之甲基安非他命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除鑑驗耗損部分外,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盈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程于恬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附表:
編號項目數量鑑驗內容保管字號1白色透明結晶(含包裝袋壹只)壹袋經鑑驗(淨重0.6070公克,驗餘淨重0.6068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110年度青字第1830號2注射針筒壹支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110年度綠字第18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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