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96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9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8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7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蓓蓓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書記官劉碧輝┌───────────────────────────────┐│附表:96年度除字第196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 黃貴標 │合作金庫商業│96年3月18日│18,000元│IK0000000││││銀行新生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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