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基小字第1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基小字第1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基小字第1528號原告台中鴻禧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6年11月15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9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簡易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書記官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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