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基小字第113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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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基小字第11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96年度基小字第1135號原告己○○
子○○乙○○甲○○辛○○丁○○丙○○庚○○丑○○癸○○兼上列十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壬○○住三重市被告戊○○住基隆市
身分證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於96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壬○○新台幣參仟伍佰柒拾壹元、給付原告己○○新台幣柒仟壹佰肆拾參元、給付原告子○○新台幣柒仟壹佰肆拾參元、給付原告乙○○新台幣壹萬肆仟貳佰捌拾陸元、給付原告甲○○新台幣柒仟壹佰肆拾參元、給付原告辛○○新台幣柒仟壹佰肆拾參元、給付原告丁○○新台幣柒仟壹佰肆拾參元、給付原告丙○○新台幣柒仟壹佰肆拾參元、給付原告庚○○新台幣柒仟壹佰肆拾參元、給付原告丑○○新台幣柒仟壹佰肆拾參元、給付原告癸○○新台幣柒仟壹佰肆拾參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簡易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書記官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