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42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14296號債權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張芷婕 即 張淑涵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參萬肆仟捌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週年百分之一‧七九八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民事庭法官李木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書記官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