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8號原告 許翠芸 訴訟代理人 柯智揚 被告 許秀汶
陳文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日上午九時十五分許,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書記官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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