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87號原告 賴新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福昌 、 賴福勇 、 賴福旺 、 賴福樑 、 賴錦祥 、賴劉金蓮、 賴錦華 、 賴呂鏬妹 、 賴瑞妹 、 賴新龍 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壹萬陸仟貳佰玖拾伍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