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88號原告 林育 原告 秦碧絨 訴訟代理人 林宗翰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裕鈞 間代位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伍仟貳佰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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