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90號原告 林阿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董瑞美 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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