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核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353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許煌梃 上列聲請人因與宜蘭縣五結鄉農會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5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邱瑞祥
法官吳青蓉法官許紋華法官黃書苑法官謝說容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宜玲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