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351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劉○○上列聲請人因與陳○○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8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李瑜娟法官邱景芬法官蔡和憲法官鄭純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雅婷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