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576號債權人克普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渡邊敏 法定代理人 劉適儀 上列債權人克普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東鍵企業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克普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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