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1795號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 尉綸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8,2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張惠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書記官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