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醫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醫上字第3號上訴人 吳智文 上訴人 蘇詩茹 上一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新正薪醫院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4,818,180元,其中上訴人吳智文第三審應徵裁判費8,100元,另上訴人蘇詩茹第三審應徵裁判費65,652元,均未據繳納,其中上訴人吳智文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481條準用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吳智文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另蘇詩茹因聲請訴訟救助,如經最高法院駁回,應於收受駁回裁定後5日補繳,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川
法官何佩陵法官李怡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書記官郭蘭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