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4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44號聲請人 陳志豪
陳玉玫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志勇
(上列聲請人均為 陳玉敏 之繼承人)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書記官林憶蓉附表:111年度除字第44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1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088-NX-0000000-0股票1108002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089-NX-0000000-0股票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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