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破字第1號聲請人得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仁宏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姚金玉 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之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法定徵收費用標準徵收費用,並由聲請人預納;如聲請人未預納,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是聲請宣告破產事件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金額或價額徵收聲請費用,由聲請人預納;而依破產法第62條規定,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亦為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然未載明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值及提出其相關之證明,致本院無法核定其價額,且本件尚有如附表所示其他應補正事項,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書記官陳映佐附表:
一、補正相對人姚金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並依破產財團財產價額,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用。
二、提出相對人最近之全國財產稅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就提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列財產部分,列出其價值及其有該等價值之相關證明文件,並請評估出售可能性。
三、提出相對人之財產清冊、財產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並就財產狀況說明書記載如下之內容:
㈠如為現金或存款,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存摺影本。
㈡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
㈢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㈣如為動產,載明動產為何(如車號、使用執照)、交易市值、其保管人、保管地點。
㈤如為其他動產,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㈥如為不動產,應請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
。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㈦如有投資,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四、相對人有無積欠稅務機關各項稅費?如有,應說明稅捐機關為何、金額若干,並提出相關證明。
五、聲請狀(含附件)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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