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簡上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因洗錢防制法案提起附帶民事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號原告 胡冠宇
連安晴
賈文蘭 被告 王威明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3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何玉鳳
法官吳宗育法官李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鈺珣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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