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3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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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31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瑞翔(已歿,年籍如附件)本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435號;111年度偵字第113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件聲請書附表所示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瑞翔所涉持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因被告死亡,而扣案物品分別經檢出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成分,屬違禁物,應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詳如附件聲請書)。
三、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四、經查:㈠被告前因涉嫌持有毒品案件,惟因其已歿而經檢察官以111年
度偵字第1130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
㈡本案經查獲時被告雖然已歿,惟依據現場情狀及物品所在處
所,堪認被告得以實際支配,可得釋明其所涉違法行為地。又各扣得如附件聲請書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分別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有上開附表所示檢驗報告可參,核屬違禁物,應與無法析離成分之容器、包裝袋,一併依前揭條文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取樣鑑定用罄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不另為沒收銷燬之宣告。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施育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震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