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2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221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捌仟玖佰叁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壹仟捌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零肆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壹仟肆佰零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另按月以新臺幣叁佰陸拾捌元計算之帳務管理費。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書記官汪清文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