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南簡字第2020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代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零肆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肆萬零肆佰貳拾元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查原告主張其於民國96年8月6日基於被告連帶保證人身分,
代被告清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修繕貸款140,420元,以免除
保證責任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代償證明書乙
份為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復未提出準備書
狀以供本院斟酌,綜上調查證據結果,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
真正。從而,原告本於保證人代位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判決係依簡易程序而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命被告
得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四、訴訟費用為裁判費新臺幣1,550元。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蔡雅惠
上列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
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