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7年度員小字第451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員小字第451號
原   告 挺鈞股份有限公司
            6樓之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林錦湖
       王彤橞
       王健龍
       王建誠
       王雅歆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員小字第45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94年6月1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彰化縣○○鎮○○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附繕本及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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