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6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6428號聲請人丙○○非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本票原本。
2. 陳明 於何時向相對人提示系爭本票。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書記官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