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7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71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巫逸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8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巫逸勛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肆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巫逸勛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見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孫超凡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4年10月28日下午4時│104年11月11下午1時│104年7月10日│││16分許採尿前96小時內│40分許採尿前96小時內││││某時│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5年度撤緩││年度案號│緝字第113號、105年度│緝字第113號、105年度│毒偵字第64號│││毒偵字第1449號│毒偵字第1449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884號│105年度審簡字第884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055││││││號││├────┼──────────┼──────────┼──────────┤││判決日期│105年7月28日│105年7月28日│105年8月11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884號│105年度審簡字第884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055││││││號││├────┼──────────┼──────────┼──────────┤││判決│105年8月16日│105年8月16日│105年9月5日│││確定日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3年4月3日│103年11月26日上午10│104年1月4日││││時55分許採尿前1至2日│││││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撤緩│臺中地檢105年度撤緩│臺中地檢105年度撤緩││年度案號│毒偵字第34、35、36號│毒偵字第34、35、36號│毒偵字第34、35、36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935號│105年度審簡字第935號│105年度審簡字第935號││├────┼──────────┼──────────┼──────────┤││判決日期│105年8月15日│105年8月15日│105年8月15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935號│105年度審簡字第935號│105年度審簡字第935號││├────┼──────────┼──────────┼──────────┤││判決│105年9月5日│105年9月5日│105年9月5日│││確定日期││││└───┴────┴──────────┴──────────┴──────────┘┌────────┬──────────┬──────────┬──────────┐│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幫助販賣第二級│(幫助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2年2月│├────────┼──────────┼──────────┼──────────┤│犯罪日期│105年6月14日│105年7月15日至105年│105年7月15日││││7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3400號│第24352、24353、2435│第24352、24353、2435││││4、27024、30415號│4、27024、30415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5年度易字第1315號│105年度訴字第1367號│105年度訴字第1367號││├────┼──────────┼──────────┼──────────┤││判決日期│105年11月8日│106年3月29日│106年3月29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5年度易字第1315號│105年度訴字第1367號│105年度訴字第1367號││├────┼──────────┼──────────┼──────────┤││判決│105年11月8日│106年4月24日│106年4月24日│││確定日期││││└───┴────┴──────────┴──────────┴──────────┘┌────────┬──────────┬──────────┬──────────┐│編號│10│(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幫助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1月│││├────────┼──────────┼──────────┼──────────┤│犯罪日期│105年8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4352、24353、2435│││││4、27024、30415號│││├───┬────┼──────────┼──────────┼──────────┤││法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367號││││├────┼──────────┼──────────┼──────────┤││判決日期│106年3月29日│││├───┼────┼──────────┼──────────┼──────────┤││法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367號││││├────┼──────────┼──────────┼──────────┤││判決│106年4月24日│││││確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