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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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49號原告 徐培林
劉桂玲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哲倫 律師被告 陳國寶
東阜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昌良 被告 韋夆 景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江昌良上列被告陳國寶因被訴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5年度交訴字第90號),經原告等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林宗穎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書記官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