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209號原告 范朝寶 被告能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美莉 被告巨茂營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亞仲 被告 謝劍平
曾慶暉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5年度易字第41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美文
法官楊麗文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書記官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