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958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佳錚 被上訴人原告 林宗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書記官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