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7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712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偉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5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偉任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王偉任前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確定(詳如附件所示)。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如附件所示案件之判決書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法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雅雯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