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932號
原 告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被 告 郭葆凌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葆凌(原名: 郭玉燕 )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
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5,0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