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37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37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許清正 相對人即債務人 蘇文淙
蘇文錠
一、債務人蘇文淙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零貳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四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九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對債務人蘇文淙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蘇文錠清償之。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